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五六七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乙○○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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