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九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代表人 蔡玉坤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舜田庫恩科技股份有│0000000│伍拾捌萬陸仟捌佰│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原分行│限公司││肆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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