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六號
聲請人(即中新建公司之清算人)甲○○右聲請人因中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中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中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就任,因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應繳之稅額,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六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二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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