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
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肆仟元,復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惟具保人即被告經本院傳訊後,屆時並未到庭應訊,且被告亦經本院命警拘提未獲,此有送達證書及報告書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肆仟元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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