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