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搬運贓物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搬運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八九號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四千七百零六元,緩刑三年,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搬運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為第二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受刑人甲○○前案及後案之刑事判決二份,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聲請人據以請求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