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天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盈鼎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3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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