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丁○○
丙○○
戊○○
己○○
庚○○
壬○○
癸○○
甲○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律師
被 告 乙○○
丑○○
寅○○
巳○○
辰○○
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
補正 鄭春驊 繼承系統表,另提出系爭桃園縣平鎮市○○段1170等
地號(即重測前地號同市○○段廣興小段386-158號)土地登記
簿全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