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丁○○
      丙○○
      戊○○
      己○○
      庚○○
      壬○○
      癸○○
      甲○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律師
被   告 乙○○
      丑○○
      寅○○
      巳○○
      辰○○
      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
補正 鄭春驊 繼承系統表,另提出系爭桃園縣平鎮市○○段1170等
地號(即重測前地號同市○○段廣興小段386-158號)土地登記
簿全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