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4年度竹簡字第15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由聲請人於94年11月14日繳納│├──────┼───────┼───────────────────────┤│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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