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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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暘光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439號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三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元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92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276萬元作擔保免為假扣押,並以95年度存字第4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人另有等值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柯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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