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方文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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