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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