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暾林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暾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暾林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
8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80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