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個月新臺幣貳仟元繳納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調解委員 張昭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