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55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顏睿辰 (原名 顏世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參
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