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5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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