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