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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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77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上午09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到
  相 對 人 丁○○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
                 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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