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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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 姜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 陳鴻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人 章興華 讓與 徐崑崙 ,嗣徐崑崙再與聲請人之相關歷次債權、抵押權讓與證明文件。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故請陳報本件債權讓與是否已通知相對人陳鴻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通知書、送達相對人陳鴻珍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依聲請狀之事實理由載,台端主張已屆清償期之債權,係於民國106年2月8日借貸,惟與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借款日不同,是請確認本件所主張之債權借款日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