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9號債權人喬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琰勛企業有限公司、 王家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區分對二張支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