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遊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育成育勝 土木營建工程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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