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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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延展勇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4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0月22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勇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定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並提出本院95年11月17日中院慶民潔95司287字第117626號函影本,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0月22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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