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聲請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育 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陸續向其借款,共計借款新台幣(下同)88,000元,嗣相對人允諾還款100,000元予聲請人,惟相對人於還款期限屆至後,尚積欠90,000元未為清償,一再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9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等為證,然通訊軟體LINEAPP之對話記錄非為實名認證之資料,並不足以作為釋明之文件,且該催告之存證信函僅為聲請人單方面之主張或陳述,聲請人並未提出借據或雙方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其他相關資料,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兩造已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上開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