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王怡靜 被告京城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淑雀 )
京城商業銀行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富琴 )
葉訓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