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動產移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鄭彣婕 即 鄭文筑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佶衡 等間請求撤銷動產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移轉行為,並被告 蔡素琴 應將上開車輛返還被告鍾佶衡所得之利益),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