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1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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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144號原告 曾政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東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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