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10號聲請人 鄭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姵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前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系爭本票原本上有用印『本票已向基隆地院聲請裁定』,請提出基隆地院之審理結果裁定,若有具狀撤回情事,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請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