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林江娟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吳秀青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