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顧哲瑋 、 顧建榮 、 顧紘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陳素珠 之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