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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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顧哲瑋顧建榮顧紘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陳素珠 之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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