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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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法定代理人 許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良發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