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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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告 黃慧慧

被告 蘇聖恆

上列被告因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蔡逸蓉

法官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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