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黃慧慧 被告 蘇聖恆 上列被告因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