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七一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本件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訴,應適用舊民事訴訟費用法),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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