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雋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886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雋偉因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玠佑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1886號被告莊雋偉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居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雋偉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於民國102年1月26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設有安全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高雄市○○區○○○路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高鐵路之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陳玠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慢車道同向行駛至該處,因而閃煞不及,致2車發生碰撞,陳玠佑因而人、車倒地後,並受有頭部外傷、左側硬腦膜上出血、臉部及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玠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莊雋偉於警詢及│被告莊雋偉坦承於上開時、地│││偵查中之供述。│駕駛自小客車右轉時與告訴人││││陳玠佑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陳玠佑於警詢│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自│││中之指訴。│小客車右轉時,與騎車直行至││││上開路口之告訴人發生擦撞之││││事實。│├──┼─────────┼─────────────┤│3│證人 張哲誠 於警詢中│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自│││之證述。│小客車右轉時,與騎車直行至││││上開路口之告訴人發生擦撞之││││事實。│├──┼─────────┼─────────────┤│4│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佐證本件車禍發生過程確係被│││圖1紙。│告右轉彎時與告訴人之機車發│││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生擦撞之事實。│││報告表㈠、㈡-1各││││1紙。││││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紙。││││④現場照片22張。││├──┼─────────┼─────────────┤│5│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證明書1紙。│傷、左側硬腦膜上出血、臉部││││及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被告駕駛前述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上開規定,而於行經前述路口時不得右轉彎,詎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彎而致其駕駛之前述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騎乘之前述機車發生碰撞,被告之駕駛行為自有過失,且告訴人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前述傷害,是告訴人之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駕車過失行為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檢察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