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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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褚萬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徵再審裁判費4,87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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