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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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15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棊翔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57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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