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洪弼欣 律師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各為2分之1,而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又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墊遺產中房屋相關之水、電、稅費等共新臺幣(下同)20,782元與被繼承人生前積欠銀行之信用卡債務8,332元,應自遺產中扣還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

二、被告則以:對於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沒有意見,而就遺產中之2間房屋可以1,000萬元賣給原告,如原告不願意,可保持共有;至於原告主張代墊遺產中房屋相關之水、電、稅費等,被告並沒有鑰匙,所以都沒有使用,正常沒有使用是不是直接停掉就可以了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0年3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墊遺產中房屋相關之水、電、稅費等共20,782元,並提出代墊遺產管理費用一覽表、單據等為證,應自遺產中扣還云云,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被繼承人於110年3月15日死亡時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房地之一切權利義務為該財產所有權或所負債務,嗣被繼承人因死亡後已喪失權利能力,無從增加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後由原告按期代墊之相關之水、電、稅費等部分,非屬管理遺產之費用,自不應先由遺產中扣除,此部分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

  ㈣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上開遺產如附表一編號1至4為不動產,性質非不可分,將附表一編號1至4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有,除於法無違外,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為求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將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分別共有方式分割,自屬適當公平。另如附表一編號5至26為現存之現金、保險金、債權,性質上可分,以原物分配尚無困難,依其性質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公平。綜上,被繼承人之遺產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㈤至原告雖主張本件分割遺產應先扣還原告代墊被繼承人生前積欠銀行之信用卡債務8,332元云云。惟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固定有明文;故依諸上開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得由遺產中支付之繼承費用,限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查本件縱認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墊被繼承人生前積欠銀行之信用卡債務為真,然此亦屬兩造所繼承之連帶債務,債權人本得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任何一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係就被繼承人所留之積極財產為分割所應審酌之事項無涉,原告亦不得於遺產分割時請求自遺產扣除支付,因倘若原告可主張就該債權自被繼承人之遺產優先扣償,如此無異擔保繼承人可經由分割遺產時,以分配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方式,獲得優先於其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其他繼承人即兩造之債權人受償之權利,除對其他債權人顯有不公外,於法亦屬無據。基此,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遺產時,應先扣還原告代墊被繼承人生前積欠銀行之信用卡債務8,332元,於法自有不合。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土地(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存款新臺幣6,20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存款新臺幣1,27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凱基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存款新臺幣30,77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存款澳幣0.02元、美金471.51元、新臺幣283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花旗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6,699.42元、美金0.02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存款新臺幣3,09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1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8,02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2

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存款新臺幣2,812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款新臺幣3,59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23元、新臺幣63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5

臺灣銀行仁德分行存款新臺幣19,12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6

新光人壽美利金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美金8,457.03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7

新光人壽美滿富貴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美金6,158.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新光人壽全意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A2UD015180):新臺幣1,769,063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9

抵押債權新臺幣2,000,000元(債務人: 翁參龍 )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0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5604號(債務人丁○○、戊○○)債權:新臺幣4,148,21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1

投資營業人名稱:丙○○(統一編號:00000000):新臺幣3,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2

新光人壽長扶久久B型材費終身健康保險-退還未到期保費:新臺幣7,92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3

新光人壽全心終身還本保險-退還未到期保費:新臺幣30,00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4

新光人壽全意終身還本保險-退還未到期保費:新臺幣30,81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5

郵政簡易人壽安心小額終身壽險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26,583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6

郵政簡易人壽安心小額終身壽險00000000預估退還預繳保險費:新臺幣54,482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

甲○○

1/2

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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