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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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2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雅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代號3326甲○9602(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代號3326甲○9602當庭表示不願再追究被告刑責並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民國97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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