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二十二時許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三九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三五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件、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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