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因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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