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69號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尤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原告代位被代位人 尤清慧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㈠被告及尤清慧應就被繼承人 尤黃彩鳳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及尤清慧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原告與被代位人尤清慧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尤清慧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9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281.96
2分之1
6分之1
399,44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146.04
2分之1
6分之1
206,89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44
2分之1
6分之1
63,33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37
2分之1
6分之1
52,417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27.31
2分之1
6分之1
38,689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21.69
2分之1
6分之1
30,728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34.55
2分之1
6分之1
97,892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28.21
2分之1
6分之1
39,964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19
2分之1
6分之1
26,917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10.24
2分之1
6分之1
14,507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51.63
2分之1
6分之1
73,143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32.10
2分之1
6分之1
45,475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7,000元/平方公尺
48.39
2分之1
6分之1
68,553元
合計
1,157,9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