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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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高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7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