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7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寶團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佩 如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鳳簡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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