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寰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陳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漸鐘 邀同相對人陳吉全為連帶保證
人,向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申請
汽車融資貸款,因未按期清償借款,積欠奇異公司新臺幣99
3,044元,奇異公司業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按相對人陳吉全之
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上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
」而遭退回,致不能送達,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4年2月20日桃院興執93
年執宇字第22646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通知函、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
屬相符。經查,相對人陳吉全住所地為「桃園縣○○鄉○○
路○○巷○○號4樓」,有相對人陳吉全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
而退件信封上郵務機關註明「招領逾期退回」,復經本院依
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派員至該址查訪,其調
查結果為相對人陳吉全現未居住於上開處所,亦不知現居何
地,此有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100年2月22日園警分戶字
第1004010697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堪
認相對人陳吉全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
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