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聲請人 林勝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件聲請如為支票,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為發票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聲請人 林勝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件聲請如為支票,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為發票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