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58號聲請人 李如蓁 聲請人兼下一人 劉昱葳 法定代理人聲請人 劉晉睿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9年7月24日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