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84號聲請人 林啟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雪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