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林正哲 即泓韻企業社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李昇龍 平洋企業有限│第一銀行宜蘭分行│泓韻企業社│108年7月20日│99,647元│KT0000000│││1│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