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有延 林紫彤 被告 李瀚
李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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