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1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琬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3,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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