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賴秋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琪雯